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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尉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聂某某与吕某某、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某某,段某某,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尉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聂某某,女,汉族,1978年3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段某某,男,汉族,1976年12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吕某某,男,汉族,1969年6月29日出生;2014年9月29日申请执行人聂某某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一致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2014)尉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聂某某对被执行人段某某、吕某某享有93050元的债权,当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宪科审判员  徐全龙审判员  胡建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小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