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浏民初字第5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彭蓉与陈海文、杨启成民间借贷纠纷按自动5118撤诉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浏民初字第5118号原告彭蓉,女,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淮川办事处朝阳社区正东组。被告陈海文,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文家市镇派出所沙溪村老山片新丰组22号。被告杨启成(系陈海文之妻),女,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蓉诉被告陈海文、杨启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彭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彭蓉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佐成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惠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