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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商初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温州日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增福与李增福、涂建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日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增福,涂建钗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商初字第164-1号原告:温州日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康成。被告:李增福。被告:涂建钗。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日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增福、涂建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告李增福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天河镇新河村永强大道519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43537)。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避免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造成判决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增福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天河镇新河村永强大道519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43537);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予上述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曙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长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