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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三执民字第2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必形与张珍所、张红征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必形,张珍所,张红征,何卫苹,台州市平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三执民字第2062号申请执行人陈必形,农民。被执行人张珍所,农民。被执行人张红征,农民。被执行人何卫苹,农民。被执行人台州市平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珍所。申请执行人陈必形与被执行人张珍所、张红征、何卫苹、台州市平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台三健商初字第004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对此,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台三执民字第2062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明湄审判员  卢兆军审判员  章以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