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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商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中捷大宇机械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晓亮绣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捷大宇机械有限公司,绍兴县晓亮绣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42号原告:中捷大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独山港镇五金工业园创业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学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长江、徐萍,均系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晓亮绣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路南工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陈晓亮。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捷大宇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晓亮绣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捷大宇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晓亮绣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捷大宇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晓亮绣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梦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