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一初字第15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20-10-28
案件名称
林良智、庞英等与北海汇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庞英;林良智;北海汇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海民一初字第1594-3号 原告:林良智,男,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 原告:庞英,女,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 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林国斌,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海汇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大道241号鸿源生态新城C栋104号。 法定代表人:黄重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仕金,广西桂鸿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凯成,广西桂鸿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良智、庞英诉被告北海汇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存在仲裁条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良智、庞英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陈培荣 人民陪审员 高振理 人民陪审员 苏家莲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钟新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