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陈文京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文京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383号罪犯陈文京。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原广西梧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28日作出(1996)梧地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文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陈文京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月14日作出(1997)桂刑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8年2月27日交付执行。2001年3月27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罪犯陈文京曾于2003年8月、2007年7月经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次,2010年6月、2013年10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26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1月4日提出对罪犯陈文京减完余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陈文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文京已被实际执行刑期十年以上,且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3年7月起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4.26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文京已被实际执行刑期十年以上,且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文京减完余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肖四平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文胜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