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民初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彭晓蓓与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晓蓓,宋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121-2号原告彭晓蓓,女,生于1981年11月2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宋波,男,生于1988年2月17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原告彭晓蓓与被告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以被告付清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晓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元、财产保全费155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 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东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