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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民初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彭晓蓓与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晓蓓,宋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121-2号原告彭晓蓓,女,生于1981年11月2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宋波,男,生于1988年2月17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原告彭晓蓓与被告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以被告付清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晓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元、财产保全费155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 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东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