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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二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吉林市房政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于淼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房政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淼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二初字第157号原告:吉林市房政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解放中路118号。法定代表人:宋立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金钰,吉林证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淼,男,1978年5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房政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于淼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房政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房政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房政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0元,减半收取190.00元,由原告吉林市房政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鹏审 判 员  林 杰代理审判员  陈婷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庄碧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