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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诉保字第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倪爱兵与王强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倪爱兵,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诉保字第009号申请人倪爱兵,居民。被申请人王强。申请人倪爱兵因与被申请人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事,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王强名下的苏H5F4**号轿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倪爱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申请人王强名下的苏H5F4**号轿车予以保全,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该车辆。保全期间该车辆由被申请人保管、使用。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