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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法执字第1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桂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华,付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法执字第1840号申请执行人张桂华,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付凤英,女,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4年5月29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付玉凤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行冻结被执行人付凤英银行存款十五万五千四百元整,冻结期限为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光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