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民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雷秀芳与山西九宜医药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雷秀芳,山西九宜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保字第00014号申请人雷秀芳。被申请人山西九宜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太榆路39号君怡大厦518室。法定代表人不详。申请人雷秀芳与被申请人山西九宜医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2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申请人提供了价值相当的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且提供了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西九宜医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 洁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婷婷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