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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民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孙晋国与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中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晋国,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中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民初字第00015号原告孙晋国。被告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苏堤路与明珠路交叉路口处。法定代表人李文信,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云龙,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徐州市中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中信时代广场三楼。法定代表人丁兆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邦超,该公司职工。原告孙晋国与被告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中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晋国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晋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晋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孙晋国负担。审判员  阚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