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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执行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龙生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龙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行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漳平市。法定代表人张能龙,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敬香,女,系该社职员。被执行人陈龙生,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漳民初字第167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龙生拥有的闽FK78**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龙生所有的闽FK78**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廖许超(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