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王奇志、王强与王强、中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奇志;王强;中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曙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132号原告:王奇志。被告:王强,、10#楼工地项目部。被告:中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姑嫂树路12-2号。法定代表人:肖元良,董事长。被告:武汉曙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法定代表人:王开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奇志诉被告王强、中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曙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奇志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奇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奇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94元,减半收取1197元,由原告王奇志负担(已付)。审判员 柳洪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