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珠海钱龙载波系统有限公司与珠海跃华电子有限公司、珠海德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钱龙载波系统有限公司,珠海跃华电子有限公司,珠海德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31-1号原告:珠海钱龙载波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单晋渝。委托代理人:周丹珠,广东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跃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方先跃。被告:珠海德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江怀礼。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钱龙载波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跃华电子有限公司、珠海德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通过其它途径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珠海钱龙载波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珠海跃华电子有限公司、珠海德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原告对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钱龙载波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74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珠海钱龙载波系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艳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