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二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司小雪、张双河与焦作市金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小雪,张双河,焦作市金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二初字第00006号原告司小雪,女,汉族,1974年12月10日生。原告张双河,男,汉族,1973年1月19日生。被告焦作市金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司小雪、张双河诉项被告焦作市金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司小雪、张双河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小雪、张双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司小雪、张双河承担。审判员 邓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