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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民二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司小雪、张双河与焦作市金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小雪,张双河,焦作市金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二初字第00006号原告司小雪,女,汉族,1974年12月10日生。原告张双河,男,汉族,1973年1月19日生。被告焦作市金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司小雪、张双河诉项被告焦作市金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司小雪、张双河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小雪、张双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司小雪、张双河承担。审判员  邓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