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白民初字第06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宝利诉王建生、慕春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利,王建生,慕春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白民初字第06195号原告李宝利,男,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万寿街道。被告王建生,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建平县万寿街道。被告慕春学,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小塘镇。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宝利诉被告王建生、慕春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正在审理中,现原告李宝利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李宝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董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