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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白民初字第06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宝利诉王建生、慕春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利,王建生,慕春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白民初字第06195号原告李宝利,男,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万寿街道。被告王建生,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建平县万寿街道。被告慕春学,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小塘镇。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宝利诉被告王建生、慕春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正在审理中,现原告李宝利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李宝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董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