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赵小珍与谢兴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珍,谢兴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230号原告赵小珍,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谢兴森,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小珍与被告谢兴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月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小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赵小珍负担。审判员 黄义钊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邢淑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