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执字第3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朱敏与顾建中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敏,顾建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3843号申请执行人朱敏,男,汉族,1978年4月27日出生,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顾建中,男,汉族,1960年8月30日出生,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朱敏诉被告顾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2014)金民三(民)初字第1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顾建中不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故权利人原告朱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确定由审判长潘永华、审判员李文华、代理审判员程如龙组成合议庭执行。执行过程中,向执行依据载明的被执行人住所地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的调查,目前在被执行人名下除有号牌号码为沪EDXX**轿车一辆,已被人民法院另案先予查封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本院已经告诉申请人知晓。据此,本案现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4)金民三(民)初字第1102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永华审 判 员 李文华代理审判员 程如龙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沈 雷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