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章民初字第3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章丘市园林绿化公司与孙洪坤等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丘市园林绿化公司,孙洪坤,张传欢,孙璟诺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章民初字第3700号原告章丘市园林绿化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李敬,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友翠,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洪坤,男,30岁,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张传欢,女,23岁,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孙璟诺,女,1岁,汉族,住章丘市。系被告孙洪坤、张传欢之女。原告章丘市园林绿化公司与被告孙洪坤、张传欢、孙璟诺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丘市园林绿化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章丘市园林绿化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焕敏人民陪审员 张维青人民陪审员 李金刚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田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