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执民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丁晓玲与浙江省义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719号申请执行人丁晓玲,义乌市出入境管理局职工。被执行人浙江省义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现代花园9幢9楼。法定代表人黄允松,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晓玲与被执行人浙江省义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财产一时无法处置,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71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陈怀瑛执 行 员 楼贤中执 行 员 黄剑韦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朱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