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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潘某某诉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39号原告:潘某某,男,1978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李振宽,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某某,女,197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王洪涛,清丰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潘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潘某某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潘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戴晓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