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滨执一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山东滨州人和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滨州市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滨州人和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滨州市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一字第78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滨州人和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滨州市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山东滨州人和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滨州市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招商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滨商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兆庆审判员  杜晓峰审判员  王光耀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德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