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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一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胡玉兰与孙彦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兰,孙彦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一初字第1240号原告胡玉兰,女,195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孙彦玲,女,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受理的原告胡玉兰与被告孙彦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孙彦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现已由高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院认为,被告孙彦玲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高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玉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慧娟审 判 员  朱 冰人民陪审员  王东洹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秀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