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沿滩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沿滩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自贡市沿滩区人。2014年9月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该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以自沿检刑诉字(2015)第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兰、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与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5日16时左右,黄某某驾驶川CL03**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自贡市沿滩区富全镇大罗村五组经村道往俞冲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自贡市沿滩区富全镇大罗村五组小地名为石板田路段时,车辆侧翻滑至公路左侧外,致使乘车人詹某某当场死亡、驾驶人黄某某及乘车人袁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受伤。2014年08月29日,经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沿滩区大队自公交沿认字(2014)第BW01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詹某某亲属60000余元,被害人袁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等人13000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被告人黄某某的人口信息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车辆检测报告、人体损伤程度检验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出具的领条、收条、谅解书,证人罗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袁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牟险峰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玉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