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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繁执字第09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宇飞与被执行人高世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宇飞,高世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繁执字第0952-1号申请执行人:张宇飞,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高世松,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繁民一初字第005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高世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世松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高世松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高世松是繁昌县房地产管理所的正式在编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高世松在繁昌县房地产管理所应发放的考核绩效工资及相关福利费用人民币拾万伍仟元整(¥105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国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方 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