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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执字第9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梁惠珍、麦敬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惠珍,麦敬东,佛山市顺德区三君铜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科帕尔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执字第9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惠珍,女,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麦敬东,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三君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逢简工业区12号。法定代表人麦敬东。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科帕尔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齐赞路35号。法定代表人麦敬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佛顺法民一初字第45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科帕尔铜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三君铜业有限公司、麦敬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55972.38元(含执行费33623.4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晓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关兵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