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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林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永刑初字第11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务工。因本案,于2014年1月21日被查获,次日被行政拘留15天,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13日被继续取保候审。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育有五个子女,其中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三个孩子因为计划生育政策一直没有办理出生医学证明。2011年,被告人林某在瓯北认识了一位叫“老陈”的人,通过该人,林某为其三个女儿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并在拿到出生医学证明的当日给了对方人民币300元。2014年1月21日,被告人林某拿着“老陈”为其办理的3本出生医学证明与其另外2名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到碧莲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被经办民警当场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项某、杨某、陶某的证言,民警李某的亲笔证词,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证人李某的临时警官证、工作证复印件、永善县妇幼保健医院提供的印章原件、云南省永善县出具的他人医学出生证明的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善县妇幼保健医院提供的溪洛渡镇景新社区提供的证明,证据保全清单,印章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检查笔录和被告人林某的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为躲避计划生育政策处罚,从他人处购买三本出生医学证明,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邵冰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佳佳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