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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阳法执字第1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曾妙华与林进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妙华,林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180-2号申请执行人:曾妙华,男,汉族,1962年5月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岗,现住: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被执行人:林进军,男,汉族,1968年7月2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关于曾妙华与林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惠中法民一终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林进军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借款165000元及利息给曾妙华。本案诉讼费9735元由林进军负担。权利人曾妙华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2515.63元由被执行人林进军承担,执行案号为(2015)惠阳法执字第180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林进军在中国���商银行账户上有存款。本院认为: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林进军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款以176890.63元为限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文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