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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2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韩秀华与海南快达物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秀华,海南快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2001号申请执行人韩秀华。被执行人海南快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再云,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韩秀华与被执行人海南快达物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南快达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0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健雄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张汉政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昕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