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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驻民二终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德生与王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德生,王开锋,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驻民二终字第3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德生,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开锋,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军,男。上诉人张德生、王开锋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2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王开锋在二审期间提供四张银行转款凭证复印件,欲证明其通过周家旺偿还其债务。王开锋还款的实际数额为多少,该事实不清;二、张军在二审接受询问时称其与张德生口头约定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两年,张德生在该期间是否向保证人张军主张过权利,该事实不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正阳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202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正阳县人民法院重审。(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美荣审 判 员  郑志宏代理审判员  许卫卫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曾 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