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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力牛与刘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力牛,刘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1400号原告力牛,男,194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刘剩,男,197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力牛与被告刘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据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力牛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宇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