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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法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少珺申请执行漯河三明儿童医院医疗损害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源法执字第61号漯河三明儿童医院:你与申请执行人王少珺医疗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源民三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王少珺支付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3120.26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开户行:中行双龙支行,户名:源汇区会计集中核算中心账号:254604677841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