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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0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刘小伟与江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伟,江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0806号原告:刘小伟,男,汉族,1967年4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江政,男,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伟与被告江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减、免、缓的申请。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 鸣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思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