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0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刘小伟与江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伟,江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0806号原告:刘小伟,男,汉族,1967年4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江政,男,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伟与被告江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减、免、缓的申请。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 鸣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思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