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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猇亭执字第0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宜昌市猇亭区黄龙寺居民委员会与宜昌市强远矿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市猇亭区黄龙寺居民委员会,宜昌市强远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猇亭执字第00008-1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猇亭区黄龙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开玖,该居委会主任。被执行人宜昌市强远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庆,该公司总经理。本院2014年7月3日作出(2014)鄂猇亭民保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宜昌市强远矿业有限公司在宜昌供电公司电费押金12万元,同时冻结了宜昌市猇亭区黄龙寺居民委员会银行存款12万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同意将其电费押金转给申请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宜昌市强远矿业有限公司在宜昌供电公司电费押金12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宜昌市猇亭区黄龙寺居民委员会银行存款12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圣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