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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官民初字第1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张东海与方学山、卢春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海,方学山,卢春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邳官民初字第1560号原告张东海,教师。被告方学山,教师。被告卢春雷,教师。原告张东海诉被告方学山、卢春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李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18日、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东海、被告方学山、卢春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东海诉称,2011年7月25日,债务人许岩向我借款3万元,约定用期3个月。逾期后经我多次催要,许岩陆续偿还我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4000元。被告方学山、卢春雷没有承担担保责任。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我借款本金2万元及剩余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被告方学山辩称,我签名担保是事实。原告出借该笔借款本金时,预先扣除3个月利息1350元、手续费450元,合计1800元,实际仅支付28200元。借款人许岩已经偿还原告本金1万元及利息4000元应予以扣减。被告卢春雷辩称,我签名担保是事实。我当时签名时与原告张东海口头约定仅担保3个月,多一天我都不愿意。在担保有效期限内,原告没有向我主张权利,我不应承担担保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的借据记载有:“借据今借到张东海(签名并按指印)现金(大写)叁万元整,(小写)¥30000元,月利率1.5%,用期三个月。借款起止时间:自2011年7月25日起至2011年10月24日止,并保证在规定还款日一次性还本付息,否则借款人每天自愿支付借款总额的1%逾期违约金。借款人姓名:许岩(签名并按指印)……连带还款责任担保人:本人知晓连带担保之责任,并自愿为担保贷款叁万元整,如到期借款人未能还清所借本息,本人自愿为其偿还所借本息,并承担一切责任。担保人(甲)方学山(签名并按指印)……担保人(乙)卢春雷(签名并按指印)……借款时间:2011年7月25日。”双方就此笔借款偿还问题协商未果,引起本案诉争。以上事实,有借据、收条、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应予以保护,被告作为担保人依法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该笔借款的借款人许岩没有履行偿还责任的部分,原告作为债权人,向被告主张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方学山、卢春雷应承担偿还本案借款未付本息的责任。关于借款本金的数额,被告方学山关于实际支付28200元的辩解,原告张东海也认可,本院予以采信。关于利息,原告主张按照双方约定月利率1.5%计算,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方学山关于借款人许岩已经偿还本金10000元及利息4000元部分应予扣减的抗辩,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卢春雷关于其担保期限为3个月的抗辩证据不足,且原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方学山、卢春雷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18200元及利息(以28200元为本金,自2011年7月25日起至2013年5月20日止;以18200元为本金,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均按照月利率1.5%计算,扣除已付4000元)。被告在承担担保责任后,依法享有追偿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学山、卢春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东海借款本金18200元及利息(以28200元为本金,自2011年7月25日起至2013年5月20日止;以18200元为本金,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均按照月利率1.5%计算,扣除已付4000元)。二、被告方学山、卢春雷在承担担保责任后,依法享有追偿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8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48元由原告张东海负担148元,被告方学山、卢春雷负担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李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