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法执字第00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汪福民申请执行郑时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福民,郑时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00744号申请执行人汪福民,男,194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晏淑芳,女,194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郑时习,男,193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之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04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汪福民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申请执行人汪福民人民币404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7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郑时习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郑时习已自觉缴纳案件款4067元,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汪福民已领取案件款并向本院书面确认。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临民初字第004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审 判 员  贾 如代理审判员  韩晶晶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