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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青岛信邦典当有限公司与臧志鹏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信邦典当有限公司,臧志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信邦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被执行人臧志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信邦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臧志鹏房产典当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臧志鹏居住地与抵押财产所在地均不属我院管辖,申请执行人青岛信邦典当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青市中证经字第001401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良审 判 员  王玉华代理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远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