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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商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任军义与陕西隆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军义,陕西隆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商初字第36-1号原告:任军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军军,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隆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小兵,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军义诉被告陕西隆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申敬芳、段国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军义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申敬芳、段国刚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军义撤回对被告申敬芳、段国刚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崔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