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聊东执字第1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刘立君与任玉兴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立君,任玉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聊东执字第1333号申请执行人刘立君,农民。被执行人任玉兴,农民。申请人于201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1)聊东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8月3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任玉兴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任玉兴银行存款2387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际森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