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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聊东执字第1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刘立君与任玉兴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立君,任玉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聊东执字第1333号申请执行人刘立君,农民。被执行人任玉兴,农民。申请人于201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1)聊东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8月3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任玉兴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任玉兴银行存款2387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际森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