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行辖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泰安市永新液压气动机械厂诉泰安市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一案行政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泰行辖字第27号原告泰安市永新液压气动机械厂诉被告泰安市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一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本案由岱岳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岱岳区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