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张焕洋与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合阳源源国际大厦工程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焕洋,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合阳源源国际大厦工程项目部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0147号原告张焕洋,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蔺养忠,合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合阳源源国际大厦工程项目部。负责人杨智民,该项目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张焕洋与被告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合阳源源国际大厦工程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焕洋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焕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仵晓琴人民陪审员 赵安祥人民陪审员 雷登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白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