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童留妹与上海辉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展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留妹,周希金,姜曲,周文华,上海辉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展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惠希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倩倩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39号原告童留妹,女,1967年9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告周希金,男,1965年4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姜曲,女,1978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周文华,男,1986年4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上海辉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被告上海展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被告上海惠希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被告上海倩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童留妹诉被告周文华、上海辉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展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惠希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倩倩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留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1元,减半收取150.50元,由原告童留妹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丽颖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张蕾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