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执复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仪征市丰源船舶电器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仪征市丰源船舶电器有限公司,任明堂,赵有平,仪征市三力活塞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扬执复字第00003号申请复议人(异议人)仪征市丰源船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新城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汤明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兴方,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任明堂。委托代理人朱云和,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有平。被执行人仪征市三力活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新城镇桥南。法定代表人赵有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爱军。申请复议人仪征市丰源船舶电器有限公司不服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4)扬江执异字第001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仪征市丰源船舶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复议。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仪征市丰源船舶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是对其复议权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仪征市丰源船舶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祁若冰审 判 员 尹祥明代理审判员 胡永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夏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