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执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逵申请执行燕治彬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逵,燕治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209号申请人李逵,男,生于1966年3月20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申请人燕治彬,男,生于1974年1月11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通川民特字第4号支付令,于2015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燕治彬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燕治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燕治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劵、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燕治彬在达州市华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及工程保证金共计148142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德钊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