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诉保字第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严卫兵与管建洪、镇江山水湾国际生态度假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严卫兵,管建洪,镇江山水湾国际生态度假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诉保字第0019号申请人严卫兵。委托代理人刘德胜、刘念,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管建洪。被申请人镇江山水湾国际生态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宝堰镇前隍村大陆。申请人严卫兵因欠款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管建洪、镇江山水湾国际生态度假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水湾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严卫兵已向本院提供东亭街道桑达园小区100号的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严卫兵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管建洪、山水湾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诉前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叶梅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海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