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赵行非执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鲁占杰、刘玲玲执行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鲁占杰,刘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赵行非执字第00103号申请执行人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金霞。委托代理人车爱卿员。被执行人鲁占杰。被执行人刘玲玲。申请执行人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2014年7月18日以被执行人政策外生育第二个子女为由,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6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了赵计育征字(2014)0772号抚养费决定,该决定的内容对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45675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赵计育征字(2014)0772号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4年7月22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既未依法向赵县人民政府或者石家庄市人口计生委申请行政复议,又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赵计育征字(2014)0772号行政社会抚养费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申请人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赵计育征字(2014)0772号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必须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一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交纳所征款项456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玉辉审判员 吕占波审判员 周海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