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055号原告:蒋某某,女,199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被告:包某某,男,199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至县本院在审理蒋某某与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某某经本院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金根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智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