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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055号原告:蒋某某,女,199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被告:包某某,男,199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至县本院在审理蒋某某与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某某经本院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金根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智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