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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沈国荣与杨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国荣,杨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042号原告沈国荣。被告杨建平。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国荣诉被告杨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沈国荣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国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国荣负担。审判员  吴卫忠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知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