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沈国荣与杨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国荣,杨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042号原告沈国荣。被告杨建平。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国荣诉被告杨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沈国荣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国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国荣负担。审判员 吴卫忠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知勤 来源:百度“”